法定代表人张荣,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遵义市永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遵市法民三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依法受理遵义三力胜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永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有关房产进行了查封。现申请人以所查封的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遵市法民三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情形解除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依法恢复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耀星
审 判 员 刘朝阳
代理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声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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