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孝述,重庆市大足县人。
申请执行人陈辛,重庆市大足县人。
法定代理人王绪春,系陈辛之母亲。
申请执行人陈晓梦,重庆市大足县人。
法定代理人王绪春,系陈晓梦之母亲。
被执行人蒋德全,重庆市綦江县人,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县。现于遵义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李太刚,又名李刚,贵州省遵义县人,户籍地:遵义市遵义县。现于遵义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汪练,贵州省遵义县人,户籍地:遵义市遵义县。现于遵义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邹全林,又名全娃,四川省岳池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于瓮安监狱服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遵市法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陈明、魏孝述、王绪春、陈辛、陈晓梦申请执行蒋德全、李太刚、汪练、邹全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蒋德全、李太刚、汪练、邹全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遵市法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解除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唐 川
二○一四 年 六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钟声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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