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龙起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彪云。
本院在执行蒋超平申请执行贵州龙起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2014)黔方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贵州龙起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已撤离返回至上海,经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要求申请执行人返还公司的一重要文件,于是本院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电话几次通知申请人来法院协商执行,但其提供的电话已停机,无法联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014)黔方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振杰
二O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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