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廖宗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市奇坤秸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
法定代表人余显中,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贵仲裁字第256号仲裁裁决,受理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白云分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奇坤秸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000元,现被执行人遵义市奇坤秸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贵仲裁字第25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解除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唐 川
二○一四 年 六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钟声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