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彭锟,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陈正华。
大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正华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每月还款3000元,从2015年5月20日起开始履行,如中途被执行人有不履行的现象,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请求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之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黔方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振杰
二O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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