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兴明等申请执行付向波刑附民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1
申请执行人贾兴明,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申请执行人张凤仙,贵州省遵义市人。

申请执行人夏雨孛,贵州省遵义市人。

法定代理人贾兴明、张凤仙,系夏雨孛之外祖父母。

被执行人付向波,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遵义市。现于遵义监狱服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贾兴明、张凤仙、夏雨孛申请执行付向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付向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解除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唐 川

二○一四 年 六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钟声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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