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赵寿耕,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融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澳门路。
法定代表人李隆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遵仲裁经字第3号仲裁调解书,受理遵义西南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融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贵州融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21月5日前支付遵义西南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货款,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遵仲裁经字第3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解除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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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唐 川
二○一四 年 六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钟声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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