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袁图平,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遵市法民三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吕良文申请执行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图平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交付房屋及支付违约金、其他损失,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经查,执行标的物及被执行人均在习水县辖区范围内,为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执行成本,本院决定指令习水县人民法院予以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贵仲裁字第25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由习水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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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徐忠显
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唐 川
二○一四 年 六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钟声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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