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叔权,广东林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玉兰,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中酱酒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中枢镇金庭水岸一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唐文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3)134号裁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三原色建筑装修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中酱酒业连锁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有关银行账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无人办公,所留的相关联系方式无法联系,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本案宜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宜,待以后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依法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珠仲裁字(2013)13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性程序。在终结情形解除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依法恢复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耀星
审 判 员 刘朝阳
代理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声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