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
法定代表人尚宪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尚宪东,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王海鹰,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遵市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廖朝云申请执行遵义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宪东、王海鹰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359040.57元以及从201年4月1日起计算,每月3%的违约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遵义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00万元予以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廖朝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朝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遵市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耀星
审判员 刘朝阳
审判员 徐忠显
二0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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