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桐梓县坤鼎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群,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胡开常申请执行桐梓县坤鼎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015)桐执字第1294号一案中,因仲裁文书尚未生效,桐梓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被执行人桐梓县坤鼎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执字第12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松
")被执行人桐梓县坤鼎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群,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胡开常申请执行桐梓县坤鼎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015)桐执字第1294号一案中,因仲裁文书尚未生效,桐梓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被执行人桐梓县坤鼎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执字第12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