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苏思能,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刘世元,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56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5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於孝强
审判员 陈刚刚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令狐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