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梁鸿鑫,1977年1月26日,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53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纳2000元执行款,申请人不同意用被执行人车辆折抵债权,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5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松
审判员 刘国鑫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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