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从林申请执行梁鸿鑫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1
申请人汪从林,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梁鸿鑫,1977年1月26日,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53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纳2000元执行款,申请人不同意用被执行人车辆折抵债权,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5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松

审判员  刘国鑫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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