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泽辉。
本院在执行肖文琴申请执行陈泽辉故意伤害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泽辉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肖文琴申请执行陈泽辉(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梅
审判员 陈天国
审判员 王振杰
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平
")被执行人陈泽辉。
本院在执行肖文琴申请执行陈泽辉故意伤害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泽辉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肖文琴申请执行陈泽辉(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梅
审判员 陈天国
审判员 王振杰
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