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佘传达,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明素。
本院在执行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明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桐执字第5号一案中,因申请人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执字第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松
")法定代表人佘传达,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明素。
本院在执行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明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桐执字第5号一案中,因申请人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执字第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