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文笔路德利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赵玖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龙,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彭学香,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林锦,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林虹,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林茂,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贵州省桐梓县国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学香、林锦、林虹、林茂合同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彭学香、林锦、林虹、林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万元,案件受理费7062元,执行费人民币12400元。我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桐梓县国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学香、林锦、林虹、林茂达成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5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於孝强
审 判 员 刘国鑫
代理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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