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国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彭学香等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1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桐梓县国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文笔路德利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赵玖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龙,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彭学香,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林锦,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林虹,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林茂,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贵州省桐梓县国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学香、林锦、林虹、林茂合同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彭学香、林锦、林虹、林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万元,案件受理费7062元,执行费人民币12400元。我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桐梓县国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学香、林锦、林虹、林茂达成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5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於孝强

审 判 员  刘国鑫

代理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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