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必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光柱,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刘志庆。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76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得被执行人刘志庆每月有退休工资4789.00元。从2015年8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刘志庆工资中扣留3000.00元,直至扣满3054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76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於孝强
审判员 陈刚刚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令狐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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