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金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胡光柱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1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金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必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光柱,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刘志庆。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76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得被执行人刘志庆每月有退休工资4789.00元。从2015年8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刘志庆工资中扣留3000.00元,直至扣满3054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76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於孝强

审判员  陈刚刚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令狐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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