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桐梓中城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
本院在执行蹇云亭执行贵州桐梓中城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24894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执字第12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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