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申请执行黄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0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

法定代表人张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伟,贵州省贵阳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67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无法查得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6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於孝强

审判员  陈刚刚

审判员  黎 洪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令狐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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