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冯红学,男,汉族,1976年8月5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陈天洪申请执行冯洪学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根据(2014)桐法民初字第1301 1302 13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37万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5年11月6日起代扣被执行人冯洪学的工资每月3000元,直到扣满20万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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