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彭静,1975年11月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陈小其申请执行彭静民间借贷纠纷(2015)桐执字第1001号一案中,本院扣划了彭静在桐梓县供电局的工资每月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执字第10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松
")被执行人彭静,1975年11月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陈小其申请执行彭静民间借贷纠纷(2015)桐执字第1001号一案中,本院扣划了彭静在桐梓县供电局的工资每月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执字第10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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