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洪波,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杨再学,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杨省才申请执行刘洪波、杨再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刘洪波、杨再学共同偿还借款31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2.5元。2015年3月5日,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再学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的存款32000元。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再学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32 000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杨再学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1 827.5元至余庆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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