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省才申请执行刘洪波、杨再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0
申请执行人杨省才,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刘洪波,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杨再学,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杨省才申请执行刘洪波、杨再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刘洪波、杨再学共同偿还借款31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2.5元。2015年3月5日,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再学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的存款32000元。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再学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32 000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杨再学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1 827.5元至余庆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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