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桐梓县龙会场煤矿。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独石村。
法定代表人孔凡江,系该煤矿投资人。
被执行人孔凡江,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田勤书,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32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800元支付给申请人。后经人民法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3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鑫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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