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收入裁定书

2016-08-30 19:10
( 2015)正执字第200号

申请执行人云飞,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西坪镇竹山村兴建组。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805072253。

被执行人徐进,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安场镇小米庄村大石板组。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681122083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正民初字第641号 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徐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原告云飞财产损失64001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进在中国农业银行正安县支行安场营业部账号为6228481190572029518的存款29174.93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苑

二O 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祝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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