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裁定书

2016-08-30 19:09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拓源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址:遵义市外环路翠堤丽苑5号楼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廖加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正安县东山煤矿。

住址:正安县安场镇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韩韬,系该煤矿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安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正安县东山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正安县东山煤矿于2015年7月10日前履行应在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遵义市拓源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服务费115000元,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的逾期利息,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164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正安县东山煤矿在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场信用社有存款157.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正安县东山煤矿在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场信用社账号为2301040001201100024160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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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焦 苑

审判员  夏 号

审判员  李可才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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