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芳申请执行邱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9
申请执行人黄艳芳,贵州省晴隆县人。

被执行人邱瑛,贵州省晴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3)晴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黄艳芳申请执行邱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艳芳于2015年 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6年1月份起,每月扣留邱瑛工资1000元,直至扣足借款30600元及利息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明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正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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