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蹇忠泽,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世武,男,系该联社信贷员。
被执行人何安强,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余法民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安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何安强在2012年12月10日前偿还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9 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安强外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本院告知其相关情况后,向本院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何安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申请该案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常杰
审判员 谭万宇
审判员 江明海
书记员 甯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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