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尹燕松,又名尹松,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余法民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人徐在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燕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尹燕松在2013年2月9日前偿还原告徐在亮借款6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信用社2012年7月20日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被告尹燕松未按时偿还借款,则按信用社2012年7月20日一年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为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尹燕松外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本院告知其相关情况后,向本院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尹燕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申请该案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常杰
审判员 谭万宇
审判员 江明海
书记员 甯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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