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佘传达,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发辉。
被执行人董光波,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董明贵,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执行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董明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桐法民初字第271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确定,被执行人董光波、董明贵应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执行到位6.5万元,查明被执行人董光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恢字第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松
审判员 刘国鑫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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