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昌旺申请执行沈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9
申请执行人令狐昌旺,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沈露,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执行令狐昌旺申请执行沈露离婚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桐法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确定,被执行人沈露应每月支付给其子女人民币共2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沈露人在外地,无身份证信息,无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3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松

审判员  刘国鑫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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