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桐梓同济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克俭,系该院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赔付给申请人人民币150260元,案件受理费1568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同济医院在中国工商银行桐梓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桐梓同济医院在中国工商银行桐梓支行的存款15400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洪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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