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荣申请执行赵正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9
申请人王小荣,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申请人赵正波,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3)桐法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调解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39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己探望过两次子女,因考虑到减少对子女健康成长的影响,申请人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3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鑫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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