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健申请执行万立强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9
申请人王明健,贵州省桐梓县人。

法定代理人王茂成,原告王明健父亲。

被执行人万立强,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第27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后仍未能兑现,申请人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2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鑫

审判员  陈刚刚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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