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王茂成,原告王明健父亲。
被执行人万立强,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第27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后仍未能兑现,申请人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2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鑫
审判员 陈刚刚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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