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明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应平,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周志勇,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令狐君,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行执审字第142号行政裁定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112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强制执行扣划令狐君银行存款5700元,被执行人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21000元,申请人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1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鑫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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