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恒路,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桐法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恒路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赵恒路在工行遵义分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赵恒路在工行遵义分行帐号上的存款5500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户名:桐梓县财政局财政其他资金专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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