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志平,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陆林玉,女,1970年9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桃园县人,系被告之妻。
本院在执行王志其与王志平健康权纠纷(2015)桐法执字第900号一案中,因申请人王志其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900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冯洪波
")被执行人王志平,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陆林玉,女,1970年9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桃园县人,系被告之妻。
本院在执行王志其与王志平健康权纠纷(2015)桐法执字第900号一案中,因申请人王志其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900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冯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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