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
负责人:徐显平,系该矿矿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有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桐梓县茅石乡鑫源煤矿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的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存款人民币159711.7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黎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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