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薛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正东,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华宏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俊权,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明灿,该公司财务总监。
本院在执行贵州爱东华电有限公司与贵州华宏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2015)桐法执字第1106号一案中,因申请人贵州爱东华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106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冯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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