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令狐昌贵,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桐执法字第95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令狐昌贵在建行桐梓县支行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令狐昌贵在建行桐梓县支行银行账户为×××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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