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桐梓县渝州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化,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成先强与桐梓县渝州化工有限公司债权纠纷(2015)桐法执字第476号一案中,因申请人成先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476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冯洪波
")被执行人桐梓县渝州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文化,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成先强与桐梓县渝州化工有限公司债权纠纷(2015)桐法执字第476号一案中,因申请人成先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476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冯洪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