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桐梓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松坎镇水柴村。
法定代表人李占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桐法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223101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有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桐梓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的存款13279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洪松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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