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昌禄,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耀芝与被执行人胡昌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9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冯洪波
")被执行人胡昌禄,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耀芝与被执行人胡昌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9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冯洪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