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鸿森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8
申请执行人桐梓县鸿森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斯庆,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6289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400元,评估费2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南明区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南明区支行的存款人民币747177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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