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赖金培,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申请人秦庆,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绍琪与被申请人赖金培、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绍琪与被申请人秦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申请人秦庆支付给申请人徐绍琪10万元,申请人放弃对被申请人秦庆连带责任的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恢字第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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