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申请执行吴世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7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县支行,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冬青南路西一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林,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兴进。

委托代理人胡龙,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世清,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申请人陈宽先,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申请人曾朝阳,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申请人娄艳丽,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申请人曾光明,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法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862 477.21元及逾期利息、罚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 515元,律师费10 000元,执行费11 12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吴世清在桐梓县南部新城有在建门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吴世清位于桐梓县南部新城一小区8、9号在建门面各一间,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