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玉林,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兴进。
委托代理人胡龙,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世清,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申请人陈宽先,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申请人曾朝阳,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申请人娄艳丽,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申请人曾光明,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桐法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862 477.21元及逾期利息、罚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 515元,律师费10 000元,执行费11 12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吴世清在桐梓县南部新城有在建门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吴世清位于桐梓县南部新城一小区8、9号在建门面各一间,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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