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赖金培,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申请人李莉,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依法对被执行人赖金培、李莉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遵义市遵义县遵南大道保利未来城市有住房一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赖金培、李莉在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遵南大道保利未来城市A1地块21栋1单元10-6号113.47㎡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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