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富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7
申请执行人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佘传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发辉,该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张富明,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申请人肖发梅,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申请人张春元,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申请人成荣珍,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富明、肖发梅、张春元、成荣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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