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佘传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发辉,该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张富明,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申请人肖发梅,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申请人张春元,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申请人成荣珍,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富明、肖发梅、张春元、成荣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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