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谢云松,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娄勤,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谢云松、娄勤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谢云松、娄勤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娄勤名下有抵押给申请人谢建春,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龙华路龙华苑一栋住宅用房一套(产权证号:201102529)。现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娄勤名下所有的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龙华路龙华苑一栋住宅用房一套(产权证号:201102529)作价45.1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谢建春抵偿被执行人谢云松、娄勤应履行的债务45.1万元。
二、申请执行人谢建春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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