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桐梓县仙岩煤矿。
组织机构代码761376782。
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九坝镇。
负责人:陈世荣,该矿投资人。
第三人遵义市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市法民一终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吴明才申请执行桐梓县仙岩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桐梓县仙岩煤矿应支付吴明才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104,549.1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467.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6,021.63元。桐梓县仙岩煤矿未履行其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县仙岩煤矿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存有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桐梓县仙岩煤矿在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6,021.6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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