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07
申请执行人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佘传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发辉。

被申请人黄宇,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申请人陆婷,贵州省习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黄宇、陆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1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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